各市發展改革委:
為了加強和改進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的有關要求,我委製定了《关键词1省政关键词1省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关键词1省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省級政府投資的監督管理,提高省級政府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區域內使用省級政府性資金進行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後評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政府性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資金和各類專項建設資金。
本辦法所稱投資建設,是指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建設。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是指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之後所進行的評價。即采用科學的經濟技術分析方法對項目前期準備、實施過程、運營情況及其影響效果進行全麵分析評價,提出項目後評價報告的過程。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改委)負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的組織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匯總政府投資項目總結報告,選擇後評價項目,製訂後評價年度計劃;
(二)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承擔後評價業務,監督和指導中介機構開展項目後評價工作;
(三)通過後評價工作,總結經驗教訓,為項目管理、投資決策、規劃和政策的製定或調整提供依據。
(四)建立後評價信息反饋和發布製度,及時向社會公布後評價結果,對問題嚴重的項目,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作為後評價的備選項目:
(一)對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
(二)對今後政府投資決策及安排新項目有借鑒作用的;
(三)投資大、工期長、建設條件較為複雜的項目以及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方案調整的;
(四)政府主管部門重點關注和社會輿論反映強烈的;
(五)跨地區、跨流域的政府投資項目;
(六)有必要進行後評價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對項目立項決策、前期準備、建設實施、工程竣工和投入運營等過程的總結評價;
(二)從工程建設目標、技術能力目標、項目直接效益目標、外部及間接影響目標等方麵,對項目目標的實現程度進行對比分析評價;
(三)對項目在工程技術、財務效果、環境影響、經濟影響、社會影響、管理架構和運營活動等方麵實際達到的效果進行總結評價;
(四)從影響項目持續運行能力的內部因素、外部條件等方麵進行分析預測,對項目目標的可持續性進行分析評價;
(五)主要經驗、教訓、措施和建議等;
(六)委托人委托的其他需要評價的事項。
第八條 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法人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後兩年內向省發改委提交《項目總結報告》。
省發改委負責組織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總結報告》進行匯總分析,根據需要按適當比例選擇後評價項目,製定後評價計劃。
第九條 省發改委通過招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中介機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業務。財政預算內項目由省發改委與中標的中介機構簽訂後評價委托合同;其它政府投資項目由省發改委會同項目建設單位與中標的中介機構簽訂後評價委托合同。
第十條 評價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獨立自主地開展後評價工作,按時、保質地完成評價任務,提出《項目後評價報告》,對後評價結論負責。同時承擔對國家機密、商業機密等的保密責任。
第十一條 列入後評價計劃的項目法人,應積極配合評價機構開展調查工作,提供真實、必要的數據和信息資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成果應成為編製有關規劃和投資決策的參考依據。
《項目後評價報告》可以作為政府投資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對於在後評價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後評價機構應當及時向省發改委報告。省發改委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或采取相應措施,必要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四條 項目後評價所需經費由委托方支付。承擔項目後評價業務的人員不得收取委托方支付的評價經費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後評價業務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發改委製定。
第十五條 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後評價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关键词1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