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關於加強對農民集中居住區
住房價格監管等問題的通知
蘇價服〔2007〕265號 2007年8月14日
各市、縣(區)物價局:
為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改善農民居住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切實減輕農民在農村集中居住區建設、安置和日常維護管理中的負擔,現對加強農民集中居住區住房價格監管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價格管理的形式
為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根據《关键词1省政府定價目錄》的有關規定,明確對農民集中居住區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分散購買(以下簡稱統建分購)的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所在市、縣(區)價格部門分別管理,並負責對本級行政區域內統建分購房銷售價格的審核,任何組織和單位不得自行製定價格向農民出售。
二、規範統建分購住房的成本構成
統建分購的住房成本構成包括:
(一)前期工程費:指開發項目前期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勘探、測繪和土地平整等費用。
(二)建設安裝工程費用:指列入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圖預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設安裝費用。
(三)公共基礎設施費:指為住房配套建設的道路、供水、供電、排汙、照明、綠化、環衛等公共基礎設施費用。
(四)附屬公共配套設施費:指列入建築安裝施工圖預算項目,為主體房屋相配套的非營業性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
(五)管理費用:指建設單位或組織從事農民集中居住區住房建設所發生的直接管理費用,按照不超過 上述四項成本之和的3%計算。
關於利潤率問題,各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直接組織建設的,不計利潤;委托給經營性單位(企業)開發建設的,其利潤率應不高於上述前四項成本之和的3%。
三、嚴格控製建設和配套費用
承接建設任務的施工企業,要通過公開招標投標形式確定,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收費按規定標準的下限執行;農民集中居住區的配套設施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農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確定,避免因片麵追求高檔化而增加農民負擔;水、電等配套建設的工程收費從緊掌握,定額有上下限的,執行下限收費標準,定額有下浮空間的,應盡量下浮。
四、實行收費優惠政策規範收費行為
對農民集中居住區統建分購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免收或按規定標準的一半收取,具體減免辦法由當地政府製定。
向農民集中居住區提供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應堅持農民自願原則,由市縣(區)價格部門公布收費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服務性收費,有浮動幅度的,一律按下限執行;有線電視收費按低於城市居民標準從緊核定;物業服務收費應在多數農民自願的前提下,在其可承受範圍內製定指導性收費標準;任何單位不得在農民建房時強製或變相強製農民接受谘詢、設計等服務並收取費用;房產、土地等部門不得在農民建房過程中收取測繪、勘丈費。
五、認真落實涉農收費公示製度
涉農收費公示製度是提高收費政策透明度,加強社會監督的有效方法,各級價格部門要持之以恒把這項工作抓下去。當前要結合農民集中居住區的特點,提高涉農收費製度公示的針對性,要把與農民集中居住區建房有關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和各級政府的優惠政策列為公示內容。要加強公示欄建設,並經常維護及時更新內容,防止該項製度流於形式。
六、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價格部門要對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對農民在集中居住區的收費問題開展經常性檢查,重點檢查執行統建分購住房政府指導價的情況,執行農民自建住房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情況,執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服務性收費情況,壟斷行業在工程配套過程中收取費用的情況,涉農收費公示製度的落實情況。各級價格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嚴肅查處,並有重點有選擇地予以公開曝光,以確保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的順利推進。
以上通知,望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並及時報告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各市、縣(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本通知精神製定具體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