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勞動保障廳省建設廳省建工局關於轉發勞動保障部建設部《關於做好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7-09-26 13:34 字體:[ ]

  省勞動保障廳省建設廳省建工局關於轉發勞動保障部

  建設部《關於做好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

  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蘇勞社醫〔2007〕6號  2007年9月26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局(委)、建管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國發〔2006〕5號)的有關精神,全麵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375號令)和《关键词1省安全生產條例》、《关键词1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建築業農民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建築施工企業工傷風險,保持社會和諧穩定,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於做好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4號)轉發給你們,並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優先解決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是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國發5號文件明確規定:“要優先解決農民工工傷保障問題”。建築業是農民工集中的產業,工傷風險較大,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築主管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不斷提高認識,把建築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作為當前的重點工作來抓,製定有關政策措施,並按照“平安計劃”的要求,明確目標任務,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提高管理服務水平,精心組織實施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築施工企業均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和《关键词1省安全生產條例》、《关键词1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依法全員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使用的所有農民工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同時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就業的,每個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建築施工企業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後,可根據企業風險承擔能力,自主確定是否另行再為職工辦理意外傷害險。

  我省建築施工企業到省外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應當為在省外使用的所有農民工在省內注冊地繳納工傷保險費。

  外省建築施工企業在我省從事建設項目施工,不能出具施工地使用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應當在項目施工地參加工傷保險。

  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築施工企業跨地區施工、農民工流動性大,各地也可以探索適應農民工特點的企業參保辦法和農民工權益保障辦法。

  四、建築主管部門對不能提供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單位,不得發給安全生產許可證,已經領取的予以暫扣,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不得施工。

  五、農民工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关键词1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工傷認定範圍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農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救治,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关键词1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申領支付手續,保障農民工及時足額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和因工死亡農民工供養親屬,自願提出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的,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應與辦理。

  核定農民工工傷待遇計發基數時,農民工的本人工資難以確定的,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建築施工企業職工平均收入水平確定。

  六、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工程發包和勞動用工管理。建築施工企業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的,由發包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擔被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的工傷保險責任。

  七、建築施工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參加工傷保險後中斷繳費的,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中斷繳費期間,工傷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建築施工企業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关键词1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八、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工地顯著位置懸掛《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公示》,告知農民工發生工傷後的保障、投訴、舉報渠道和待遇標準。《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公示》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統一製發。

  九、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對轄區內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對未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的建築施工企業,責令其限期參保,依法進行查處。

  建築施工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築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幫助建築施工企業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十、各地要做好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宣傳谘詢工作。要采取形式多樣,靈活有效的方式開展宣傳和谘詢,深入基層為農民工服務,讓所有農民工和用人單位了解參加工傷保險的意義、作用和權利、義務,為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關於做好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6〕44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建設廳(建委):

  建築業是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行業。《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國發〔2006〕5號,以下簡稱國務院5號文件)對農民工特別是建築行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提出了明確要求,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加快推進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築施工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同時,按照《建築法》規定,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二、建築施工企業和農民工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標準和規程,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的發生。

  三、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5號文件和《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關於實施農民工“平安計劃”加快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19號)的要求,針對建築施工企業跨地區施工、流動性大等特點,切實做好建築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施工企業,在生產經營地參保,鼓勵各地探索適合建築業農民工特點的參保方式;對上一年度工傷費用支出少、工傷發生率低的建築施工企業,經商建設行政部門同意,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下浮費率檔次執行;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建築施工企業辦理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企業出具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四、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在審核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將參加工傷保險作為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

  五、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交流、通報建設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和相關收支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加快推進建築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探索建立工傷預防機製,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工傷預防工作,充分運用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製,促進建築施工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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