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文物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申報認定工作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1-20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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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文物局
關於進一步規範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申報認定工作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122號 2009年11月5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文物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申報認定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進一步規範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申報認定工作的意見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省文物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為切實加強曆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根據《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关键词1省曆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規範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申報認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省級曆史文化名城申報條件
(一)曆史上曾作為區域性政治經濟中心,建城在明代或者明代以前,目前仍保存著豐富的地上、地下曆史文化實物遺存或遺跡,具有重要的曆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近代發生過重大曆史事件,對曆史產生過重要影響;或傳統產業、曆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特色明顯。
(二)城市(縣城)傳統布局結構、空間肌理尚存,曆史城區傳統格局和曆史風貌基本完整。曆史城區(包括曆史上的關廂地區)內至少有兩處曆史建築集中成片、符合認定標準的曆史文化街區。
(三)在市(城)區或與市(城)區相連的近郊區有10處以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其中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5處以上,且上述文物古跡對城市的性質、布局、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四)近年來城市、縣人民政府對曆史文化保護有必要的資金投入,對曆史城區的文物古跡及其曆史環境特別是曆史文化街區的真實遺存采取積極的保護措施,並取得明顯成效。
二、省級曆史文化名鎮名村申報條件
(一)建成曆史在清代或清代以前,傳統風貌與格局具有特色。鎮區或村落內曆史文化街區保存較完整,曆史建築集中成片且基本為原物,具有較高曆史文化價值。
(二)文物古跡較為豐富,保存完好。曆史延續較完整,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特色鮮明。
(三)申報名鎮的鎮區內必須有5處以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其中須有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現存文物古跡主要分布在鎮區,對該鎮的性質、布局、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四)行政區劃調整後鎮域或村域範圍發生變化的,申報名鎮、名村的名稱應與曆史文化街區所在地名稱一致。
三、曆史文化街區認定條件
街區的曆史風貌比較完整,至少有一條曆史建築比較完整的街巷,街區內的曆史建築和曆史環境要素基本為原物,文物古跡、曆史建築以及經評估應保護和保留的建築遺存用地麵積達到曆史文化街區麵積60%以上。申報曆史文化名城的,每片曆史文化街區麵積在2公頃以上;申報曆史文化名鎮、名村的,曆史文化街區麵積在1公頃以上。
曆史建築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曆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或構築物。曆史建築的建造年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前。確定曆史建築,應考慮其曆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同時對其建築質量和保護的工程技術可行性進行評估。曆史建築的曆史價值,指該建築的布局、形式等反映某個時代的製度、文化和風貌特色,或記錄了該地區曆史上具有代表性的生活方式,或是重大曆史事件的發生地,或是重要曆史人物的居住地;科學價值指該建築代表了特定地域、特定時代的工程技術特點,體現了當時建築技術的發展與進步;藝術價值指該建築具有較高的審美價值。建築質量差、工程技術上已無法原物維修且必須落架重建的,不應確定為受保護的曆史建築。
四、省級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申報程序
申報省的曆史文化名城、名鎮,應按照以下程序:
(一)城市、縣、鎮人民政府在對轄區內曆史文化資源全麵調查整理的基礎上,組織編製城市、縣、鎮曆史文化保護規劃,初步明確曆史文化街區範圍,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認可。
(二)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製曆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經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三)城市、縣人民政府按照保護規劃對曆史文化街區實施保護和整治,並開展其他曆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製定曆史文化保護相關管理規定或規章。
(四)根據曆史文化街區保護整治的工作成效以及對曆史文化資源進行係統挖掘整理的結果,城市、縣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報关键词1省曆史文化名城、名鎮。
(五)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按照省政府要求,組織專家審查申報城市、縣、鎮的曆史文化遺存現狀和保護工作。符合申報條件的,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核準,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為关键词1省曆史文化名城、名鎮。
省級曆史文化名村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報。按照省政府要求,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申報村落的曆史文化遺存現狀和保護工作。符合申報條件的,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核準,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為关键词1省曆史文化名村。
五、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監督管理
(一)已經公布為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規、規範標準的要求,認真做好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和曆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製定、修編工作。按照保護規劃要求,切實做好各類曆史文化遺存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工作,以曆史文化街區為重點,加強對曆史城區、鎮區和村落的整體保護。
(二)因保護不力、整治措施不當或其他原因造成曆史文化街區整體風貌遭到破壞的,由省城鄉規劃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曆史建築和其他曆史文化遺存遭到嚴重破壞、曆史文化街區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撤銷該曆史文化街區。撤銷曆史文化街區後不符合省級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申報條件的,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省文物主管部門提請省人民政府撤銷其名城、名鎮、名村稱號。
(三)已公布為曆史文化名城的,其範圍內原已公布的曆史文化名鎮、曆史文化保護區稱號自行取消。
(四)已公布的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名稱原則上不得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由所在城市、縣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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