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司法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3-30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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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司法廳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137號 2009年12月15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关键词1省司法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关键词1省司法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1號)和《中共关键词1省委关键词1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2009〕252號),設立省司法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組織指導公證員考試的職責。
(三)增加指導監督司法行政係統戒毒管理工作的職責。
(四)加強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監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製定司法行政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監督全省監獄工作。負責全省勞動教養管理和司法行政係統戒毒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三)協調指導全省社區矯正工作。
(四)擬訂全省法製宣傳與普法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各行業法製宣傳、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導監督全省律師、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管理、監督在我省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
(六)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幫教安置工作,指導全省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省司法行政係統依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仲裁委員會的登記,指導司法行政係統對外交流合作,承辦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務。
(八)管理監督全省司法鑒定工作,負責全省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九)監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協調全省“148”法律服務工作。
(十)組織實施全省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一)指導全省司法行政係統隊伍建設,管理監獄及省屬勞教單位領導班子,協助管理省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幹部,負責全省司法行政係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二)負責全省司法行政係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用車輛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省司法行政係統的信息化建設。
(十三)負責司法行政係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司法廳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訂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督查督辦;負責公文審核和綜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負責會務、機要、保密、文印、收發、文書檔案資料管理以及信訪接待工作;指導全省司法行政係統信息化建設,指導涉外、涉港澳台交流合作等事務。
(二)法製處
指導全省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組織、協調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調研起草工作,參與省內有關立法工作;審核管理機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負責全省司法行政係統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負責全省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法製宣傳處
擬訂全省法製宣傳與普法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各行業的法製宣傳和依法治理、對外法製宣傳工作;承擔省法製宣傳教育協調指導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省法製新聞工作者協會的工作。
(四)律師管理處
指導、監督律師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全省律師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的核準和備案工作,負責全省律師執業核準、變更和撤銷;指導監督全省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監督在我省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和我省律師事務所在省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指導省律師協會的工作。
(五)公證管理處
指導、監督公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全省公證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的審批和備案工作;負責全省公證員執業審批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省公證協會的工作。
(六)司法鑒定管理處
指導、監督司法鑒定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的登記工作,遴選和管理省級司法鑒定機構;指導、監督全省麵向社會的司法鑒定執業活動,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的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組織、指導全省司法鑒定人的業務培訓;指導、監督司法鑒定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活動。
(七)監獄勞教工作指導處(研究室)
指導、監督監獄、勞動教養及司法行政係統戒毒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論和政策;組織、協調並參與司法行政工作有關方針、政策的調研;參與綜合性文件的起草以及司法行政業務統計工作。
(八)基層工作處
擬訂全省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省司法所建設;指導全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司法行政係統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安置幫教工作;指導、協調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和過渡性安置工作;承擔省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省安置幫教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省人民調解員協會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工作。
(九)國家司法考試處(关键词1省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全省國家司法考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製定我省有關國家司法考試的規章製度;承辦國家司法考試的考務工作;複核、報批法律職業資格申請材料,負責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發放管理工作;參與指導麵向社會的法學教育工作。
(十)計財裝備處
製定全省司法行政係統裝備配備規劃,負責裝備的計劃、審核、分配的具體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係統槍支、彈藥、服裝、警用車輛等物資裝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經費、固定資產管理及行政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工作。
保留政治部,歸口管理人事警務處、宣傳教育處。
(十一)人事警務處
指導全省司法行政係統隊伍建設和組織、人事及機構編製工作;承擔省屬監獄勞教單位領導班子的考核工作;承辦廳管幹部的考核任免和協管幹部的考察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係統警務管理、警務督察和警銜評授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務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
(十二)宣傳教育處
指導全省司法行政係統思想政治工作;製定全省司法行政幹警的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司法行政係統宣傳教育工作;管理全省司法行政係統表彰獎勵工作。
審計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內設紀檢機構。
四、直屬行政機構
根據工作需要,省司法廳設置1個正處級直屬行政機構。
省勞動教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貫徹執行勞動教養工作和戒毒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管理全省勞動教養執行工作;製定全省勞動教養工作、司法行政係統戒毒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及管理製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勞動教養場所和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的設置、布局、規劃工作建議;指導監督勞動教養所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習藝性勞動和生活衛生防疫等工作;監督管理司法行政係統強製隔離戒毒措施的執行和戒毒康複工作;指導全省勞教係統隊伍建設、基層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省屬勞教係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指導全省勞教係統民警隊伍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監督勞動教養場所、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的基建、財務、裝備和安全生產等管理工作;承擔省勞動教養委員會辦公室的有關具體工作。
五、人員編製
省司法廳機關政法專項編製為177名(含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製6名),直屬行政機構政法專項編製為45名。後勤服務人員編製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廳長1名,副廳長4名;政治部主任(副廳級)1名;正副處長(主任)44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5名(含審計處處長1名,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處處長1名),副處長(副主任)29名。
直屬行政機構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政治委員1名,副局長3名。
六、其他事項
(一)根據省政府規定,管理省監獄管理局。
(二)省司法廳負責的法律援助工作由省法律援助中心承擔;社區矯正工作由省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省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指導協調全省“148”法律服務工作由省“148”協調指揮中心(省“148”法律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有關編製事項另行確定。
七、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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