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2〕209號 2012年12月14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轄市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工作考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轄市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動和促進省轄市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工作,構建全省社會信用體係建設的工作激勵機製,依據《中共关键词1省委关键词1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誠信关键词1建設的意見》(蘇發〔2007〕14號),製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社會信用體係建設領導小組對省轄市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年度工作的考核。社會信用體係建設試點地區的考核工作參照本辦法。
第三條 對省轄市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工作的考核遵循“科學嚴謹、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獎勵先進”的原則。
第四條 省轄市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工作的考核,由省社會信用體係建設領導小組授權省社會信用體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
第五條 省轄市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工作的基本考核內容包括工作體係建設、規劃和製度機製建設、企業信用管理貫標和示範創建、公共信用信息係統(一網兩庫一平台)建設和運行、信用信息安全和保護、信用服務業發展、工作組織推進、落實省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工作任務等方麵,實行千分製。具體考核指標根據年度全省社會信用體係建設重點工作逐年調整發布(2012年-2013年考核指標見附件)。
第六條 對年度工作實施逐年考核。
第七條 設立工作創新獎。在基本考核內容以外,各市對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工作有重要創新舉措,且成效明顯,並經基層服務對象認可的事項,或得到省社會信用體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推廣的事項,或受到國家部委以上表彰的事項,可向省社會信用體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由考核小組考核認定並加分。
第八條 省社會信用體係建設領導小組每年公布考核結果,對先進市予以表彰。考核結果作為命名和推薦省信用示範城市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社會信用體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