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2〕213號 2012年12月18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关键词1省法治政府建設階段性工作目標考核評價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关键词1省法治政府建設階段性工作目標考核評價辦法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全麵推進依法行政,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根據國家和省關於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有關要求,製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麵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圍繞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標,按照實事求是、科學規範、客觀公正、公眾參與的原則,建立完善法治政府建設階段性工作目標考核評價製度,全麵客觀科學地評估法治政府建設狀況,推動政府及其部門依法行政能力整體提升,確保如期完成法治政府建設目標任務,為又好又快推進“兩個率先”提供法治保障。
二、考評對象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
三、考評項目和目標要求
(一)考評項目。主要包括轉變職能、製度建設、行政決策、行政執法、行政監督、化解矛盾、工作保障等7個方麵。
(二)目標要求。
1.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基本到位,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製基本形成。
2.政府立法及製度建設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程序,充分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群眾意願,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3.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製度化、規範化基本形成,製定的政策、發布的決定、確定的重大項目,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
4.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製基本建立,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及時糾正和製裁違法行為,有效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經濟社會秩序。
5.行政監督機製比較健全、資源有效整合,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的格局基本形成,人民群眾對法治政府建設的滿意度明顯提升。
6.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範、化解社會矛盾機製比較完善並規範運行,社會秩序穩定。
7.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明顯增強,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明顯提高。
四、考評內容
(一)轉變職能方麵。
1.政府職責分工和機構編製設立做到規範化、製度化,政府部門職能爭議協調機製基本建立並有效運行。建立較完善的教育、文化、醫療、就業、社會保障、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務體係。健全各類市場監管製度,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充分運用行政指導、行政規劃、行政合同、行政獎勵等行政管理方式,服務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健全應急管理體製機製,突發事件預防預警、應急處置和應急保障能力顯著增強。
2.製定並落實各項政策措施,積極培育發展和依法管理、規範各類社會組織。建立完善社區管理體製和公共服務體係,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良性互動。
3.完善政府預算體係,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並依法公開。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支出保障水平,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杠杆作用。
4.依法設定公開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和評估。健全四級政務(便民)服務中心體係,職能部門、審批項目應進則進,各項製度得到落實,政務服務優質、高效、便利。
5.不斷擴大網上政務服務範圍,“12345”政府公共服務熱線平台市、縣全覆蓋並有效運行。規範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加強電子監察、法製監督,提升“一庫四平台”建設管理和運行質量。依法及時、準確、全麵地公開政府信息,依法規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受理、答複工作。
(二)製度建設方麵。
1.科學編製年度政府立法計劃、規範性文件製定計劃,完善政府立法和規範性文件製定的相關配套製度,嚴格實行規範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製度。
2.政府立法工作和製定規範性文件嚴格遵循法定權限、法定程序,條文內容不與上位法相抵觸。政府規章實施滿1年,開展執行情況檢查。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政府規章實施滿3年、規範性文件發布滿2年,根據實施情況進行全麵評估。政府規章每隔5年、規範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1次,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3.起草、審查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草案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按要求組織聽證、論證。征求、采納意見情況及不采納意見的理由,在送審材料中作出說明。
(三)行政決策方麵。
1.製定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製。明確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範圍、事項和量化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2.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廣泛聽取各方意見,采納情況及時反饋或公布。涉及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按規定組織聽證,聽證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實行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製度,特別是涉及重大財政支出的決策事項,按要求通過專業部門、專業人員充分評估論證。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決策前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麵的風險評估,未經風險評估或經評估認定風險不可控的不決策。
3.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由政府法製機構組織合法性審查,未經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提交會議討論、作出決策。堅持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製度。
4.實施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和後評價製度,定期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反饋、評估審查。建立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製度,對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及行政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四)行政執法方麵。
1.行政執法管轄權限清晰,基本解決多頭執法、交叉執法、執法缺位等問題。科學設定執法崗位,嚴格規範內部流程,開展執法評議考核,全麵落實執法責任。
2.按照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城管行政執法的機構、人員、經費保障到位。
3.整合執法資源,推進綜合執法,文化市場、資源環境、農業、交通運輸管理等領域的綜合執法試點工作成效明顯。所屬(行政管理體製改革試點)經濟發達鎮成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綜合執法的監督管理體製機製基本建立。
4.依法確認、定期清理行政執法主體並向社會公開,非行政機關的組織行使行政執法權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授權或經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全麵落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培訓錄用製度。
5.建立完善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履行行政決定告知、重大事項聽證等製度。行政裁量權標準科學具體,行政裁量權行使規範。
6.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製等行政執法案卷管理製度完善,按要求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7.建立行政執法風險防範機製,推進行政執法信息化,實現說理執法、執法事項提示、輕微問題告誡、重大案件回訪等執法方式製度化。
(五)行政監督方麵。
1.依法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備規章、規範性文件,及時報備率達到100%;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結率達100%。按規定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
2.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積極出庭應訴和答辯,市、縣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率分別達到90%、95%以上;自覺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判決裁定依法執行率達到100%;認真落實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自覺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及時辦理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支持和配合監察、審計部門依法獨立開展工作,自覺接受和執行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決定。
3.嚴格執行規章、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製度,規章、規範性文件報備率、及時率、規範率達到100%;對審查發現違法和不當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糾正率達到100%。
4.嚴格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實行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複議決定備案製度。
5.建有完備的行政複議工作製度和便民措施,行政複議渠道暢通,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受理率達到100%、按時辦結率達到100%。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嚴格執行行政複議建議意見書提出的整改意見,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重大複議案件的審理。
6.因違法行政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賠償。嚴格執行行政補償製度。
7.落實各項行政監察製度,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重點崗位的監察措施完備,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健全行政問責配套製度體係,嚴肅查處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和失職瀆職、濫用職權、損害群眾利益等問題。依法開展審計監督,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8.建立完善群眾舉報投訴製度和保障新聞輿論監督製度,舉報投訴渠道暢通。對群眾和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辦理快捷、反饋及時。建立常態的政民網上互動機製和快速反應機製,對網民反映的問題、提出的訴求,高度重視並及時回應和解決。人民群眾對法治政府建設的滿意(含基本滿意)度達到85%以上。
(六)化解矛盾方麵。
1.基本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機製,群體性、突發性社會事件的預警監控機製科學配套。
2.完善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製。基本建立政府負總責、政府法製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製,行政調解製度基本完善,行政調解機構、人員、經費、場所等保障措施基本到位,行政調解工作正常開展並取得明顯成效。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調解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3.建立通暢的信訪渠道,信訪聯席會議製度、聯合接訪機製和信訪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銜接機製等基本完善。及時受理辦理信訪事項,努力滿足信訪中的合法合理要求,信訪人的合法權利依法予以保障。全麵落實信訪工作責任製、信訪積案終結製,及時化解信訪積案。
(七)工作保障方麵。
1.以行政首長負責製為核心的依法行政領導機製、辦事機構健全。政府及其部門法製機構規格、編製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政府部門法製機構建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縣級政府法製機構符合規範化要求,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備專(兼)職法製員。政府法製機構所需經費和辦公條件充分保障。
2.結合實際製定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規劃(計劃),明確目標任務、具體措施、完成時限、責任主體、評價體係和獎懲措施。每年製定依法行政工作計劃、召開依法行政工作會議,政府常務會議、政府工作部門辦公會議聽取匯報和專題研究依法行政工作製度化。
3.全麵落實依法行政報告製度,按規定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年度推進依法行政情況。認真組織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考核結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績效考核評價體係。建立依法行政示範點動態調整機製,加強對各級依法行政示範點的工作檢查、示範項目培育、示範經驗推廣。依法行政信息宣傳工作製度完善、成效明顯。
4.認真落實領導幹部學法製度,政府常務會議、部門辦公會議集中學法每年不少於2次。政府及其部門領導幹部、機關工作人員法律知識學習培訓工作製度化,政府舉辦的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專題研討班每年不少於2次。領導幹部述法納入述職內容,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依法行政知識考查、測試工作製度全麵落實。
5.公務員法律知識培訓工作製度化,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培訓和日常培訓、輪訓工作製度化,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15天。
五、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法治政府建設階段性工作目標考評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同級人民政府部署具體組織實施考評工作。其中,對省直管縣體製改革試點縣級人民政府的考評,采取“以省為主、省市結合”的方式;對被確認為省級依法行政示範點的縣級人民政府的考評,采取“市考評、省抽查”的方式。考評工作堅持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分步實施,不斷深化,近3年主要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為考評重點。法治政府建設階段性工作目標考評與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同步開展,主要采取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相結合、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定性評價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中,內部考核分值為總分的80%,外部評議分值為總分的20%。
六、考評結果及其應用
法治政府建設階段性工作目標考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目標考核指標體係。對率先完成法治政府建設階段性工作目標任務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彰,並以適當形式公布。對未完成的予以通報批評,並根據考評結果,分別下發整改意見書、改進工作建議函,抓好督促整改,務求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