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價規〔2016〕17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
現將《关键词1省旅遊價格行為規範(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关键词1省物價局
2016年12月16日
关键词1省旅遊價格行為規範(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旅遊價格行為,維護旅遊消費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关键词1省價格條例》和《关键词1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关键词1省境內的旅遊價格行為。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旅遊價格行為,包括旅遊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政府的定價行為、價格調控和價格監督檢查。
本規範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條 旅遊價格區分商品和服務的不同類型,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屬於財政資金建設、國家自然資源、文化公共資源或依托這些資源興建的公益性景區門票價格(含園中園門票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等壟斷性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其他旅遊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景區服務價格,按照定價目錄權限管理。設區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上調4A級(含4A級)以上景區門票價格前,須報經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同意後按有關程序實施。
第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在定價程序啟動前,應當會同旅遊主管部門對旅遊服務經營主體、經營資質、競爭狀況、開放條件等進行調研。
價格主管部門製定旅遊服務價格時,應依法履行成本監審、價格聽證、信息公開等法定程序,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價格主管部門有關價格政策規定。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新建景區,經成本調查後可製定門票試行價格,試行期一般不超過2年。
第八條 旅遊經營者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景區門票、交通運輸和停車服務等價格,應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監製的明碼標價格式公示。可采用價目簿、價目表或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在收費地點或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開標示。
旅遊經營者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旅遊商品和服務價格應實行明碼標價製度。旅遊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必須標明旅遊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計價單位等基本信息;提供服務時必須明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及優惠條件等。旅遊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前,告知並經消費者確認所消費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價格。旅遊經營者在結算時應當出具列有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的單據。
第九條 旅遊經營者發布旅遊出行線路及服務價格,應當做到信息全麵真實有效,不得故意隱瞞重要價格信息或不利條件,不得在旅遊消費合同之外或未明確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強製收費。
旅遊經營者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等方式銷售商品或推介服務項目的,應當標明或者說明商品的運輸費用、配送方式、價款支付方式等內容;給予優惠的,應當標明或者說明優惠方式。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景區,要按規定嚴格落實對未成年人、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等特定群體的門票價格優惠政策,上述優惠政策應當對外公示。
各類景區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散客及團隊遊客可實行靈活的價格優惠措施。
第十一條 旅遊經營者應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製度。
第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全麵推進旅遊市場價格誠信建設,建立健全旅遊經營者的價格誠信檔案,主動指導旅遊行業協會加強行業價格自律。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違法的旅遊經營者進行價格失信等級認定,情節嚴重的,納入关键词1省失信黑名單。
第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健全旅遊價格監管應急處置預案,完善旅遊價格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製,重點做好消費旺季及重大節假日期間旅遊市場價格應急監管工作。
第十四條 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景區門票及服務價格建立約談製度,出現價格上調頻率過快、漲幅過高等情況,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旅遊主管部門共同約談相關經營者,督促其整改。
第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旅遊主管部門,暢通旅遊消費維權渠道,建立健全多元解決機製,規範旅遊價格舉報投訴快速受理處置流程,提高旅遊消費者價格舉報投訴處理滿意度。
第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的過程中不得有下列價格行為:
(一)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的;
(二)隻收費不服務或者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的;
(三)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購買的;
(四)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五)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六)采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兩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七)使用不正當價格手段,排除、限製競爭的;
(八)強製或者變相強製旅遊消費者接受交易價格的行為;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本規範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並對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十八條 本規範由关键词1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範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二年。期間國家如有新規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