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1省應急管理廳印發《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嚴重失信
主體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時間:2025-01-17 10:44 來源:关键词1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號:默認

蘇應急規〔2024〕4號


各設區市應急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1號),促使有關單位和人員誠信守法生產經營,省應急管理廳研究製定了《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关键词1省應急管理廳

                              2024年12月4日

 

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全麵規範實施《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效懲戒嚴重失信主體,促進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誠信生產經營。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完善工作製度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以及因授權、賦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等功能區是作出列入決定的部門或單位,在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的部門或單位要按照“誰處罰、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製度,明確牽頭推進、負責辦理和審核申報材料的機構和人員,有序銜接行政執法、事故查處、作出列入移出名單決定、信息審核、報送、修複、移出等工作環節。

二、依法確定列入範圍和情形

確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堅持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的原則,結合《關於全麵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关键词1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在我省範圍內存在以下情形的,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

(一)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被處以罰款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二)存在以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生產監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產生重大安全隱患,違規更改工藝流程,破壞監測監控設施,夾帶、謊報、瞞報、匿報危險物品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主觀故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

(三)因拒不執行應急管理部門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決定,擅自生產、經營、建設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四)符合《管理辦法》規定情形的。

三、嚴格列入工作程序

(一)名單提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列入應當依據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涉及事故的還需有經政府批複的事故調查報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承擔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列入具體工作,對有關單位和人員列入,應在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對照列入依據涉及的法條和情形,結合違法行為事實嚴重程度,依法提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意見。

(二)書麵告知。《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告知書》原則上通過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係統製作,與《行政處罰告知書》一同送達,書麵告知當事人擬列入時間、事由、依據、管理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符合同時列入情形時,應當分別製作文書,實行“一主體一告知”。

(三)列入決定。作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列入決定的程序可參照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等辦理,加強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告知、作出列入決定等關鍵步驟審核糾錯,及時糾正問題信息。經審核、案審委集體討論作出列入決定後,應當通過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係統製作並書麵出具《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書麵決定內容應當根據文書模板準確填報。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符合同時列入情形時,應當分別作出決定同時列入。擬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並反饋結果。

移出管理按照《管理辦法》執行。

四、統一使用名單管理平台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縣級及以上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嚴重失信名單信息管理,安排專人管理“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管理係統”賬號和密碼,指導配合作出列入決定的部門或單位通過本地區統一賬號進行係統錄入等操作。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自作出列入決定後3個工作日內應將相關信息錄入;超期錄入的,提供加蓋本單位公章的情況說明。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公示信息由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管理係統”統一推送到國家有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

本實施意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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