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014000319/2025-00306 分          類: 政府辦公室(廳)文件 農業、林業、水利 通知
發 布 機 構: 关键词1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 文 日 期: 2025-12-25
標          題: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裏下河地區滯澇圩管理辦法的通知 主   題   詞:
文          號: 蘇政辦規〔2025〕8號
內 容 概 述: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裏下河地區滯澇圩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          效: 本辦法自2026年1月2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1年1月23日。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

裏下河地區滯澇圩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規〔2025〕8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关键词1省裏下河地區滯澇圩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关键词1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关键词1省裏下河地區滯澇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裏下河地區滯澇圩管理,有效發揮滯澇圩滯澇作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关键词1省防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裏下河地區滯澇圩的劃定調整、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和調度運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裏下河地區滯澇圩內的河道、湖泊湖蕩的管理還應當適用河湖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是指淮安市、鹽城市、揚州市和泰州市,淮安市淮安區,鹽城市鹽都區、建湖縣、阜寧縣,揚州市高郵市、寶應縣,泰州市海陵區、薑堰區、興化市。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決策裏下河地區滯澇圩範圍劃定、調整和運用等重大事項;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相關縣(市、區)滯澇圩建設、管理和運用工作;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滯澇圩建設、管理和運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責任製,及時協調解決滯澇圩建設、管理、運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做好項目建設、維修養護、管理運行所需資金保障。

第四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滯澇圩調整建設方案技術審查,監督、指導、協調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做好滯澇圩規劃建設、管理和運用工作;省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滯澇圩調整建設項目立項審批以及建設維護的省級以上補助資金保障等工作。

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有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滯澇圩調整建設,監督指導滯澇圩管理和運用的工作;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滯澇圩調整建設、管理和運用的具體工作。

(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製定滯澇圩產業結構調整政策。

(三)財政部門負責落實項目建設、維修養護、管理運行所需資金,監督資金使用。

(四)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做好滯澇圩建設土地要素保障和國土空間用途管製。

(五)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滯澇圩區域內生態環境治理保護、修複工作的監督管理。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滯澇圩區域內的城鄉建設行為。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滯澇圩水毀交通設施搶修。

(八)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滯澇圩區域內的農業生產技術指導。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滯澇圩不得擅自調整。因國家、省級重大戰略實施、政策調整、項目建設等確需調整的,由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方案,經相關設區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統籌規劃、因地製宜、突出重點的原則,推進所轄滯澇圩治理工程建設,項目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技術審查報省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後,由相關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七條 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滯澇圩空間管控。在滯澇圩內建設橋梁、隧道、碼頭、渡口、公路、鐵路、管道、纜線等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編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遵循確有必要、無法避讓、確保安全的原則,不得降低滯澇圩蓄洪滯澇能力、影響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破壞生態環境、危害公共安全,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已通過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批的各類水工程、僅涉及河湖管理範圍且已通過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的項目無需許可。

滯澇圩內漁業養殖、房屋修繕、橋梁維護、道路維修等,不得降低滯澇圩蓄洪滯澇能力。

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後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除經依法批準的滯澇圩安全建設項目外,在滯澇圩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分布式光伏發電除外);

(二)新建、擴建工礦企業、產業園、科技園、倉儲設施等,擴大城鎮範圍;

(三)填堵、侵占河道,擅自調整河道;

(四)堆放、傾倒、填埋、貯存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汙染物;

(五)擅自加高、加寬已有的滯澇圩圩堤,墊高滯澇圩內地麵;

(六)將滯澇圩內已養殖的塘口轉作影響蓄滯洪功能的其他用途;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滯澇圩行洪、蓄洪、滯澇的行為。

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滯澇圩空間管控巡查檢查製度,履行監管責任,定期開展巡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處置。

第九條 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調整滯澇圩內產業結構,確保滯澇圩蓄洪、滯澇功能。

滯澇圩內的違法建設項目應當依法依規分類處置,侵占河道管理範圍影響行洪、侵占圩堤的,應當限期整改。已有的曆史存量設施應當科學評估,嚴重影響防洪的應當限期退出;其他的應當製定退出方案,逐步搬出滯澇圩。

對滯澇圩內的城鎮,應當控製建設規模,除必要的基礎設施維護外,不得擅自新增大型建設項目。對滯澇圩內的村莊,不得擅自新建、擴建房屋,有條件的可以逐步外遷。對滯澇圩內的工廠,除必要的安全設施更新和技術改造外,不得擅自新建、擴建廠房、管理用房等設施,有條件的應當組織外遷。

第十條 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滯澇圩堤防、進退水閘壩、泵站、水文、邊界警示風險標識等水利設施的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落實管理經費。

管理單位應當製定管理製度,定期組織檢查巡查、維修和養護,每年汛前開展一次試運行,確保工程設施完好,保證汛期滯澇圩安全運用。

第十一條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結合汛前檢查,對滯澇圩行洪礙洪、非法侵占空間等行為依法進行處置;對滯澇圩堤防、進退水閘壩、水文設施等進行排查,督促管理單位消除風險隱患。

第十二條 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求,落實好滯澇圩運用預案編製推演和運用工作,保證滯澇圩能及時發揮作用。

第十三條 滯澇圩在汛期應當嚴格執行調度指令,控製圩內水位,預留滯澇空間。

第十四條 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滯澇圩管理和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防洪減災意識和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滯澇圩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設施、配合滯澇圩及時有效運用的義務。

第十五條 對違法建設非防洪項目、影響滯澇圩及時有效運用的行為,由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滯澇圩管理和監督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2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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