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自然資規發〔2025〕3號
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稅務局、林業局,各金融監管分局:
為加快我省礦業綠色低碳轉型,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自然資源部等7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1號)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全麵推進我省綠色礦山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綠色礦山建設目標
(一)主要目標。建立健全政府引導、部門協作、企業主建、社會監督的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體係,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於礦山全生命周期,全麵推進新建、改擴建、生產礦山(證照合法有效、近3年內正常生產、剩餘儲量可采年限不低於3年)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到2028年,全省生產礦山90%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到2030年,全省生產礦山力爭實現綠色礦山建設全覆蓋。
二、全麵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二)壓實礦山企業主體責任。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主體,應明確建設任務和進度,將綠色礦山相關建設要求貫穿於礦山勘查、開采、修複、閉坑全過程。嚴格執行礦產資源開采方案,切實提高資源節約集約水平。嚴格落實礦區生態修複、環境保護方案要求,認真執行关键词1省自然生態保護修複行為負麵清單,全麵做好減緩生態環境和自然保護地影響的措施。加強與受礦山影響的周邊利益相關者的交流互動,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樹立良好企業形象。
(三)分類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新建礦山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建設運行,在采礦權出讓時將相關要求和違約責任納入出讓合同,將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納入礦山礦產資源開采方案,礦山正式投產後1-2年內應通過綠色礦山評估核實。對改擴建和生產礦山,鼓勵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礦山企業簽訂綠色礦山建設合同,引導礦山加快升級改造,盡快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對剩餘儲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產礦山,要參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加強管理,著重做好礦區汙染防治和生態修複工作。
(四)加快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和應用。鼓勵礦山企業培育和打造新質生產力,提升自主創新能力。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探、采、選、綜合利用等方麵關鍵技術研究和應用,推進綠色低碳技術工藝裝備升級更新。加快融合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術,逐步實現礦山企業生產要素數字化、應用場景可視化、管理決策智能化。
三、規範省級綠色礦山申報程序
(五)引導礦山企業積極申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積極組織礦山企業開展綠色礦山建設。礦山企業對照省級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附件1)自評達到要求的,可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自評表(附件2),申報省級綠色礦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逐級上報至省自然資源廳。
(六)嚴格綠色礦山名錄管理。省自然資源廳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申報省級綠色礦山的礦山企業開展評估。對通過評估的礦山企業,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相關部門核實確認後,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自然資源廳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七)用地用礦用林支持政策。在礦業權出讓、整合及辦理建設用地、用林等手續時,依法依規對綠色礦山企業予以支持。鼓勵綠色礦山或為綠色礦山建設服務的項目納入各級重大項目清單,在土地利用計劃配置、用地審批等方麵依法予以支持。采礦用地通過出讓方式供地的,可依據礦山生產周期、開采年限等因素,按規定實行彈性出讓。
綠色礦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和曆史遺留礦山廢棄建設用地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規定,修複為新增耕地、園地、林地、草地等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後指標可在省域範圍內流轉使用。在礦山及周邊區域集中連片開展生態保護修複達到一定規模和預期目標的綠色礦山企業,允許其依法依規取得一定份額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適度從事旅遊、康養、體育、設施農業等產業開發。
(八)稅收金融支持政策。落實好綠色礦山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稅收優惠政策。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滬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研發符合地區實際的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加大對綠色礦山企業的資金支持力度。
五、強化組織保障
(九)建立健全工作機製。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統籌協調,會同生態環境、財政、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監管、證監、林業等相關部門完善工作機製,壓實工作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全麵推進綠色礦山建設。要加強政策解讀,加大宣傳力度,營造綠色礦山建設良好工作氛圍。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山“三率”(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監管、礦區生態修複方案等執行情況的監管,用地用礦事項的辦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礦山生態環境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綠色礦山評估認定工作經費保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依規將符合列入情形的礦山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稅務主管部門負責落實相關稅收支持政策。
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落實綠色金融政策,支持礦山企業綠色發展。
證券監管部門負責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境內上市融資。
林業部門負責礦山占用林地的手續辦理以及臨時占用林地到期後植被恢複的監管。
其他相關部門依據自身職能職責,結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落實好相關工作。
(十)加強督導和跟蹤評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尚未開展綠色礦山建設的礦山,加大督促引導,推動盡快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對現有綠色礦山,按照自然資源部有關規定,實行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綠色礦山不符合建設標準要求且6個月內不能完成整改的,或屬於《關於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1號)規定需移出名錄的14種情形的,按程序移出綠色礦山名錄。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9日。《关键词1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指南(2020年修訂)>的通知》(蘇自然資函〔2020〕1281號)停止執行。
附件:1.关键词1省省級綠色礦山建設標準
2.关键词1省省級綠色礦山自評表
关键词1省自然資源廳
关键词1省生態環境廳
关键词1省財政廳
关键词1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关键词1省稅務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关键词1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关键词1監管局
关键词1省林業局
2025年11月13日
(附件詳見PDF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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