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1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發展改革委
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5-12-31 10:04 來源:关键词1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號:默認

蘇發改規發〔2025〕7號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規範項目後評價工作,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关键词1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發展改革委修訂形成了《关键词1省發展改革委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按照執行。

 

                               关键词1省發展改革委

                               2025年11月18日

 

关键词1省發展改革委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項目後評價製度,規範項目後評價工作,提高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建立政府投資支持基礎性、公益性、長遠性項目建設長效機製,加強政府和企業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关键词1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关键词1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投資項目(不含境外投資、外商投資項目)和省發展改革委轉下達或分解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國債)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後評價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後評價,是指選取有代表性的項目,在項目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一定時間後,將項目建成後所達到的實際效果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含概算)文件及其審批文件、項目申請書及其核準文件的主要內容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評價意見和對策建議,並反饋到項目參與各方,形成良性項目決策和管理機製。

第四條 項目後評價應當遵循獨立、客觀、科學、公正的原則,規範後評價管理,為建立和完善項目事中事後監管體係服務。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項目後評價的組織實施管理工作,確定項目後評價範圍、評價內容與方法、評價工作規範以及後評價成果應用。

承擔項目後評價任務的中介服務機構,負責按照有關工作規範要求開展項目後評價,並按時提交後評價報告。

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項目單位的行業指導、協調、監督,支持中介服務機構做好相關工作,推動項目後評價成果應用。

項目所在地的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本地區有關單位,配合中介服務機構做好相關工作,推動項目後評價成果應用。

項目單位負責開展自我總結評價,積極配合中介服務機構做好相關工作,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項目後評價所需要的相關文件資料,推動項目後評價成果應用。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可以對單個項目進行後評價,也可以根據需要,對相同類型或相互關聯的多個投資項目開展專題後評價。

第二章 後評價的範圍、內容和方法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已完成竣工驗收的項目具體情況,選取後評價項目,製定後評價年度工作計劃,印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和項目單位。

第八條 列入後評價年度工作計劃的項目主要從以下有代表性已建成的投資項目中選擇:

(一)在推進長三角一體化、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實施方麵發揮重要作用的項目;

(二)對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發展新質生產力、構建現代化產業體係有重要示範意義的項目;

(三)在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等方麵有著較大影響的項目;

(四)采用新型投融資和建設運營模式,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等其他具有特殊示範意義的項目;

(五)對構建現代化基礎設施體係有重要支撐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項目;

(六)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國債)數額較大且比例較高的項目;

(七)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共同富裕上有重要影響的項目;

(八)其他需要進行後評價的項目。

第九條 對分期建設、且每期項目之間存在功能聯係、建設內容擴展的,在後期項目審批、核準前,可以對前期項目進行後評價,為後期項目的決策論證提供參考。

第十條 項目後評價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實施過程評價、項目效益效果評價、項目目標及可持續性評價、項目“軟建設”製定落實情況評價、項目建設的經驗教訓、存在的問題和相關建議等。

開展專題後評價主要聚焦專題評價內容進行總結和評價,既可以對項目全過程進行評價,也可以聚焦特定領域進行評價。

核準項目的後評價主要對項目申請書及其核準文件主要內容、核準要求執行等情況進行總結和評價。

第十一條 項目後評價應當注重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可以采取邏輯框架法、調查法、對比法、專家打分法、綜合指標體係評價法、項目成功度評價法,以及行業通行的其他方法,並統籌運用信息技術、大數據等現代化手段,根據具體項目特點和後評價的要求,選擇一種或多種方法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章 後評價工作規範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中介服務機構開展項目後評價,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對後評價結論進行審議。

參與過項目前期工作、建設實施或編寫自我總結評價報告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子公司、關聯公司不得承擔該項目的後評價任務。

第十三條 承擔後評價任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在接受委托後,應當組建滿足專業評價要求的工作組,按照投資管理相關規定和省發展改革委的委托要求,根據評價方法、工作流程、質量保證要求和執業行為規範,獨立開展項目後評價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後評價任務,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後評價報告編寫通用大綱,提交合格的項目後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在開展項目後評價的過程中,除涉密項目外,應當充分調研,認真聽取社會公眾、利益相關方和行業專家的意見,並在後評價報告中予以客觀反映。

第十五條 中介服務機構在正式提交項目後評價報告前,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聽取項目單位意見,並將項目單位意見作為報告附件一並提交。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在收到後評價年度計劃文件之日起2個月內向省發展改革委和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配合開展後評價工作,及時提供項目前期審批文件、實施文件、技術經濟數據等其他資料。自我總結評價報告的內容可參考項目後評價報告的有關要求編製。

第四章 後評價成果應用

第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就中介服務機構提交的項目後評價報告,在征求有關方麵意見基礎上,研究形成後評價成果,作為規劃製定、政策調整、製度優化、投資決策、資金安排、項目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及時將後評價成果反饋項目參與各方,提供給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機構參考。

第十九條 對項目後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地方和項目單位應當認真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意見,落實整改措施,並將相關情況及時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適時選取部分已完成後評價項目進行回訪,跟進了解後評價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及相關意見建議推進落實情況,推動後評價成果運用。

第二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工作需要,以適當方式匯編後評價成果,推廣通過項目後評價總結出來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不斷提高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

第五章 後評價工作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對列入後評價工作計劃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開展後評價工作,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有弄虛作假等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並將其失信信息納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二條 承擔後評價任務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對後評價結論負責,同時承擔對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保密責任。

第二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的項目後評價所需經費由省發展改革委支付。承擔後評價任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任何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設區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可參照本辦法開展後評價工作,或結合實際製定本級發展改革部門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关键词1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关键词1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蘇發改規發〔202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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