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1省市場監管局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特種設備
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5-12-31 10:37 來源:关键词1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號:默認

蘇市監規〔2025〕4號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关键词1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管理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关键词1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关键词1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的管理,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細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管理要求(試行)》等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关键词1省範圍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的確認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关键词1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實施全省考試機構的首次確認、新增確認、備選庫建設和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管理平台信息係統的日常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考試機構的選擇、推薦、變更確認、複審確認。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考試機構應當按照合理布局、總量控製、資源集約、擇優委托的原則加強管理,避免重複設置造成資源浪費和惡性競爭。

第二章 考試機構條件

第五條 考試機構應當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質;

(二)有常設的與實施考試相適應的組織管理部門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建立考試管理製度,包括保密、命題、試卷運輸、現場考試、閱卷、結果上報、檔案、應急預案、題庫管理等製度,並且能有效實施;

(四)保存有與考試項目相適應並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以及國家相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

(五)根據相應考試大綱,明確考試範圍、考試方式和合格指標;

(六)設立現場考試基地及考點,具備滿足相應考試大綱要求的場所、設備設施、材料和相應能力;

(七)具有滿足考試需要的考試管理人員和考評人員,考試管理人員不少於3名,每個考試項目應當有不少於2名與之相適應的考評人員。

第六條 考試管理製度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有麵向社會的公開聲明,承諾公平、公正地組織考試,接受社會監督;

(二)有覆蓋考試機構所有崗位的工作職責,製定與考試項目相適應的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安全操作規程;

(三)建立符合國家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和網絡安全保護要求的計算機信息管理和安全保護製度,包含網絡密鑰使用專人負責和使用登記(記錄)等要求;

(四)製定包括考試前安全提醒(教育)、考試現場安全須知、出現誤操作的處置程序、考試現場安全管理責任等內容的安全管理製度;

(五)製定涉及安全用電、有毒有害物質控製、放射防護、特種設備安全等相關高風險內容的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和處理製度;

(六)按考試項目類別分別製定實際操作技能考試作業指導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評分表,包括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的依據、要求、內容、方法、考題分值、評分要點、合格標準等內容;

(七)製定考試現場記錄填寫製度或作業指導書,考試現場記錄應包含考試日期、考試開始時間、考試結束時間、參加考試人數、每個考生所對應的考試機位號、監考人員簽字、考試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記錄、考生違章違紀記錄、發現的作弊現象及處理結果等要素;

(八)製定接受監督管理的製度,包含在公布的備案考點和考試項目範圍內進行考試、按時上報考試機構年度工作總結、向社會公布考試計劃、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按要求及時整改等內容;

(九)製定考試紀律相關製度,包含考生、考試管理人員、考評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考試作弊認定與處理等內容。

第七條 現場考試基地及考點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場所應為本單位自有或簽署有4年及以上租賃合同,各考點的考試現場應配備信息化人證比對係統,考場內裝有實時監控設備,留存全過程考試影像資料,且能保證全覆蓋、無死角、清晰可辨;

(二)考生在人證比對後能直接進入理論知識考場,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現場應配置移動式身份識別設備設施或留存人證比對位置的影像資料;

(三)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場所應當設置安全作業防護措施和警示標識,利用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實操考試時不應與生產經營存在交叉作業,同一考試工位不得同時進行兩種不同類別、不同項目的考試活動(焊工組合考試除外);

(四)焊工考試的試件加工和試樣製備場所應滿足設備使用和安全運行要求;

(五)考試機構應當在本機構的考試場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考試,特殊情況或特殊項目需要利用其他單位的條件和設施進行考試的,應當事先經過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六)利用其他單位的條件和設施進行考試時,無法留存考試影像資料的,批準部門應派出或指定發證機關派出人員現場監督考試,並在考試現場記錄表上簽字。

設有多個考點的考試機構,各考點的組織機構、質量管理體係(管理製度)應當納入考試機構統一管理,使用的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應為同一版本的受控文件,各考點的考試場地、設備條件應滿足獨立考試要求。

第八條 考試用設備設施和材料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理論知識考場配備的計算機,應具有固定IP地址,裝設自動視頻抓拍係統,並能使用关键词1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管理平台信息係統,具備防作弊功能;

(二)考試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鍋爐、快開門式壓力容器、氣瓶、叉車作業人員實際操作技能考試所用設備應當是本考試機構自有產權的設備,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用實物應滿足相應考試項目考核功能,模擬機應采用隨機組題方式考試;

(三)應使用自有或協議租賃的設備進行考試,臨時租用設備考試時應事先報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事後將批準資料與考試資料一並存檔備查;

(四)從事電梯作業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的機構,曳引乘客電梯、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上不能直接觀察到的主要零部件應備有識別用實物;

(五)從事鍋爐水處理作業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的機構,應配備1套鍋爐水處理設備或模擬機,考試人員在水質分析操作技能考試時應從水質分析操作項目中隨機確定考試內容;

(六)從事起重機指揮作業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的機構,應配備有吊索具、安全標誌、吊物的綁紮器具、吊運指揮信號器具等實物;

(七)考試用叉車、觀光車應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參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檢驗,考試機構應參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定期檢查;

(八)焊工考試用原材料應由考試機構入庫驗收合格,焊接材料管理應符合JB/T3223《焊接材料質量管理規程》的基本要求;

(九)實際操作技能考試設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備。

第九條 考試管理人員和考評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考試機構應有明確的負責人,考試管理人員應是本單位正式人員,且實際專職從事考試管理工作,熟悉相關管理製度;

(二)考評人員應當具備相關理工類大專以上學曆,具有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5年以上工作經曆,並具有相應的作業人員資格,考試機構聘用的考評人員應留存本人的簽字樣本;

(三)考評人員僅允許在一個考試機構擔任考評員,不得在受聘的考試機構考核取證,考試管理人員和考評人員不得參與相關考試項目的培訓組織、輔導和授課等活動;

(四)考試機構設置的檢驗檢測、網絡管理、安全管理、檔案管理等崗位人員應有正式任職文件,考試機構的無損檢測人員應在該考試機構辦理執業注冊;

(五)考試機構管理人員、考評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備,經審核通過後方可從事考試工作;

(六)考試管理人員和考評人員應參加第三方機構組織的考核工作相關專題培訓,每年不少於4學時,並留存培訓見證資料。

前款第一項所稱本單位正式人員,是指與考試機構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並由考試機構出資繳納唯一基本養老保險,在考試機構有明確的工作崗位和辦公地點,履行崗位職責有可追溯的工作見證。考試機構聘用已退休人員從事考試管理工作,不應計入專職考試管理人員數量。

第三章 考試機構及考試管理

第十條 未納入考試機構備選庫的申請人應當依照首次確認程序納入備選庫。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考試機構應當申請新增確認:

(一)增加考試基地或考點的;

(二)增加考試作業項目的。

第十二條 考試機構應當按以下要求完成首次確認或新增確認工作:

(一)向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遞交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確認申請書;

(二)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確認申請書進行審核,作出是否符合條件的推薦意見;

(三)省市場監管局對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薦的考試機構進行審核通過後,予以首次確認或新增確認,並向社會公布考試機構備選庫。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考試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確認:

(一)變更考試機構的(法人變更、產權變更、地址變更);

(二)變更理論知識考試地點、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場地。

第十四條 通過確認納入備選庫的考試機構應當於確認材料審核通過後每四年申請複審確認,申請複審確認應當在到期前的最後三個月提出。

經過複審確認不符合考試機構條件的,發證機關不得繼續委托考試工作,組織複審確認的部門將結果上報省市場監管局,將其移出備選庫。

第十五條 考試機構應當按以下要求完成變更確認或複審確認工作:

(一)向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遞交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確認申請書;

(二)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確認申請書進行審核,完成變更確認或複審確認,並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對考試機構確認情況的報告。

第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考試機構首次確認、新增確認、複審確認、變更確認過程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現場確認。現場確認的內容和要求,按照《关键词1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現場確認記錄表(綜合類)》和《关键词1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現場確認記錄表(焊工類)》執行。

第十七條 鼓勵考試機構為考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其他相適宜種類的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十八條 鼓勵考試機構在實際操作技能考試中使用電子樁、人工智能(AI)評分等先進技術和手段提升考試質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或單位,向社會公開考試過程,接受社會各界人士參與考試監督。

第十九條 理論知識考試成績(含補考成績)有效期1年,1年內允許考生申請實際操作技能補考1次,實際操作技能補考不合格者,應當向發證機關重新提出資格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理論知識考試時,發現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違紀作弊行為,給予其當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

(一)使用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二)攜帶除考試要求之外的、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或攜帶存儲有與考試相關內容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三)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四)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借助偽造的證件、證明、檔案以及其他資料獲取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六)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取或企圖獲取試題答案及考試成績的;

(七)其他違紀作弊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實際操作技能考試時,發現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違紀作弊行為,給予其當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

(一)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二)在考試中,蓄意對視頻監控或錄像設備進行遮擋的;

(三)未依據考試規定一次性完成全部考試內容的;

(四)在考試中蓄意違章作業的;

(五)在焊接考試中,違規對試件的焊接位置、焊接方法以及焊接材料進行變更的;

(六)在焊接考試中,存在違規打磨試件、返修試件或者將試件帶離視頻監控範圍情形的;

(七)在焊接考試中,自帶已完成的試件、更換不合格試件,或完成的試件數量未達到考試要求的;

(八)其他違紀作弊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考試機構應當加強考試檔案管理。考試檔案應當包含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現場記錄表等紙質資料。

考試現場記錄表應有2名考試機構的監考人員簽字,考試現場記錄表與實際操作技能考試評分表上的簽字應為手寫簽字或電子簽字。采用模擬機開展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的機構,應留存紙質打印的實際操作技能考試評分表。

焊接操作技能考試的試樣,應至少保存已完成的最近1個考試批次的實物。在持證周期內,其餘試樣可通過錄像、照相等方式留存電子檔案。射線照相底片等無損檢測記錄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7年。理化試驗、金相檢驗、硬度檢測以及螺柱焊試件檢驗等檢驗檢測工作應形成記錄或報告。

第四章 考試機構監督

第二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考試機構應當主動停止相關項目的考試工作:

(一)監控視頻存在死角無法實現全覆蓋,或難以進行有效辨識的;

(二)考試設備出現故障,無法在考試的整個過程中正常運行,或無法涵蓋所有考試內容的;

(三)考試所使用的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考試場地被占用,或存在交叉作業等情況的;

(四)考試管理係統或網絡出現跳屏、中斷等不穩定狀況,或存在安全漏洞的;

(五)實際操作技能考試項目的持證考評員數量不足2人的;

(六)其他應當主動停止考試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考試質量進行重點抽查。檢查中發現以下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考試機構停止考試:

(一)不能持續保持考試機構應具備的條件,或者質量管理製度、考試作業文件未能有效實施的;

(二)在考試場地或道路、考試設備、考試內容以及考試紀律等方麵放寬考試要求,並且已存在報批發證的;

(三)存在未保存考試影像資料,或者出現成批次丟失考試視頻的(已主動報告且自行停止考試的情況除外);

(四)未能有效保存處於持證有效期內的考試檔案資料,或存在成批次丟失考試檔案資料的(已主動報告且自行停止考試的除外);

(五)發現有違紀作弊,但未按規定處理的。

第二十五條 考試機構存在以下問題的,發證機關應當停止委托考試,並由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上報省市場監管局將考試機構移出備選庫:

(一)針對現場確認、監督檢查中要求整改的內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進行虛假整改,存在偽造整改資料情況的;

(二)開展與被委托考試項目相關的培訓,或在同一場所先培後考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要求申請新增確認、變更確認、複審確認的;

(四)考試期間發生導致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事故,或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

(五)存在其他應移出備選庫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考試管理人員和考評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

(一)以不正當手段幫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相應證書的;

(二)竊取、擅自更改、編造或者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三)在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者未按照評分標準進行評分的;

(四)擅自修改考試記錄和評判結果的;

(五)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或者擅自更改檢驗檢測記錄內容、結論的;

(六)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七)監管不力,致使考場出現大麵積作弊現象的;

(八)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考試機構、考試管理人員、考評員或考生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关键词1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確認申請書(綜合類)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確認申請書(焊工類)

   3.关键词1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現場確認記錄表(綜合類)

   4.关键词1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現場確認記錄表(焊工類)

(附件詳見PDF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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