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1省國資委關於印發《关键词1省省屬企業
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6-01-15 15:51 來源:关键词1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號:默認

蘇國資規〔2025〕2號


各省屬企業:

《关键词1省省屬企業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已經省國資委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关键词1省國資委

                             2025年12月9日

 

关键词1省省屬企業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麵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依法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範省屬企業發展規劃管理,強化發展規劃引領作用,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央企業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企業,指省政府授權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明確由省國資委列名監管的企業。所稱發展規劃是指省屬企業在分析宏觀環境和內部發展現狀及其變化趨勢的基礎上,對未來一定時期內企業發展作出的方向性、全局性部署,是企業的發展綱領。

第三條 省屬企業是發展規劃的製定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應當健全發展規劃管理機製,開展發展規劃編製,強化發展規劃執行,組織發展規劃評估和調整,建立完善發展規劃引領企業改革發展工作體係,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省屬企業董事長是發展規劃管理第一責任人。省屬企業發展規劃編製、調整、年度工作計劃及執行情況報告等重大事項應當經黨委會前置研究後提請董事會決策。省屬企業黨委、董事會應當定期聽取發展規劃執行情況,研究解決執行中的重大問題,優化工作目標和任務舉措。

第五條 省屬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建立健全發展規劃管理製度,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展規劃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二)發展規劃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三)發展規劃編製、執行、評估、調整有關管理規定;

(四)發展規劃與預算、投資、考核等職能的銜接安排;

(五)其他應當納入的有關內容。

第六條 省國資委健全省屬企業發展規劃監督管理工作機製,統籌發展規劃編製,組織對發展規劃進行審核,監督發展規劃執行和調整情況,開展監測評價。

第二章 發展規劃編製和執行

第七條 省國資委按照國家發展規劃周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重大戰略部署,編製省屬國資國企發展總體規劃,明確未來五年省屬國資國企發展總體思路、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

第八條 省屬企業依據上位規劃編製本企業發展規劃。省屬企業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出資人意誌,聚焦主責主業,明確主業、擬培育主業發展目標和具體舉措,對於一般競爭性領域中規模較小、發展潛力不大、不具備資源配置和管理能力的主業板塊以及不符合國有企業功能定位和國有資本布局結構優化調整要求的非主業板塊,應當明確退出、保留、轉型或整合的具體措施和實施計劃。

第九條 省屬企業發展規劃應當履行前期研究、編製起草、專家論證、內部決策等程序,並按照以下程序報送省國資委審核:

(一)省屬企業發展規劃經企業黨委會研究討論等內部程序後,於規劃期首年3月底前向省國資委報送發展規劃溝通稿;

(二)省國資委根據規劃審核重點提出預審核意見,並向企業反饋;

(三)省屬企業根據預審核意見修改完善發展規劃,經董事會決策程序後,至遲於6月底前將董事會審議通過的發展規劃送審稿報送省國資委;

(四)設立股東會的省屬企業將省國資委審核後的發展規劃稿按程序提交股東會審議,通過後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十條 省屬企業在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後向省國資委報送以下材料:

(一)企業發展規劃文本和編製說明;

(二)企業發展規劃征求意見情況;

(三)企業發展規劃專家論證意見;

(四)企業集團相關決策文件;

(五)省國資委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其中,企業發展規劃文本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展現狀,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發展基礎、發展環境、行業對標及競爭力分析;

(二)總體要求、戰略定位、發展目標;

(三)布局安排,包括路徑舉措、重點任務、重大項目等;

(四)發展規劃執行落地的保障措施;

(五)其他應當納入的有關內容。

第十一條 省國資委依據省屬企業主責主業和國有資本布局優化結構調整安排,從發展定位、發展目標、發展方向、發展路徑等方麵對企業發展規劃進行審核。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內容要素和體例結構是否完整;

(二)是否符合國家、省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三)是否符合企業主責主業和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方向;

(四)發展目標是否與先進一流企業開展對比,是否設置遠景目標和近期規劃目標、年度分解目標;

(五)發展目標與速度是否與企業規模實力和承受能力相匹配;

(六)落實規劃的保障措施是否具備可操作性;

(七)重大項目投融資能力是否相匹配;

(八)規劃製定和決策程序是否科學合規等。

第十二條 省屬企業應當根據省國資委審核意見對發展規劃作出修改。經審核同意(備案)的發展規劃是省屬企業編製年度預算、經營投資計劃的重要依據,是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主業管理、考核評價、改革重組、重大投資等事項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和國資監管職責的重要依據。

發展規劃重點指標納入省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範圍,任期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應當與發展規劃目標值及其年度分解目標相銜接。

第十三條 省屬企業應當於每年年初對發展規劃目標、任務等進行分解,形成企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明確當年工作目標、重點任務、重大項目等;並於每年年底對發展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評估總結(包括年度工作計劃執行情況、規劃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重點產業發展情況等),形成企業發展規劃年度執行情況報告。每年3月底前將經董事會審議的本年度工作計劃和上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報送省國資委。

第三章 發展規劃評估和調整

第十四條 省屬企業應當於規劃期第三年開展中期評估,並將中期評估報告報送省國資委。省屬企業應當強化發展規劃權威性、嚴肅性,審慎評估發展規劃調整的必要性,確需調整的須重新履行決策和審核程序。

第十五條 發展規劃調整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企業主責主業調整;

(二)企業發生重組、整合等重大事項;

(三)企業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需要;

(四)企業發展內外部環境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發展規劃執行;

(五)其他應當調整的情形。

第十六條 省屬企業應當於規劃期第五年開展總結評估,作為下一個規劃期發展規劃編製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省國資委定期對省屬企業發展規劃執行情況、重大項目實施情況、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監測評價,督導重點任務執行進展,協調解決問題困難。對於偏離發展方向、執行進度滯後、發展質量低下等問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提示、約談或通報。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股權多元化省屬企業發展規劃有關重大事項,依據公司章程等應當提請股東會審議的,由國有股東代表按照省國資委審核意見通過股東會依法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自2026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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